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62 5.2 退學 凡有下列任何情形之學生,須自本校退學: (甲)連續兩修業學期每學期平均積點各在 1.0 以下者;或 (乙)連續兩修業學期每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者;或 (丙)學期平均積點在 1 . 0 以下或於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 格,而又未能獲中醫學院批准繼續修業者;或 (丁)任試讀生連續兩修業學期後仍未能恢復為正式生者;或 (戊)對某臨床前期科目或於臨床學習期修讀兩次仍未符合課程規 定之最低成績者;惟經理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或獲准於次 學期更改其主修課程者除外;或 (己)專業考試重考後仍不及格者;或 (庚)未能按照本學則第 3.5 條於七年內完成全部畢業規定者。 6.0 畢業 6.1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方獲考慮頒授中醫學士學位: (甲)符合本學則第 3.0 及 4.0 各條所載之規定; (乙)符合大學全部其他規定; (丙)所修讀全部主修科目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 1.5 ; (丁)完成中醫學課程之臨床前期及臨床學習期各階段之規定; (戊)及格通過於第五年舉行之兩期中醫專業考試;及 (己)最後一學期之平均積點不低於 1.0 。 符合上述規定之學生即可畢業;惟按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第 19.0 條 被開除學籍者或被飭令暫行休學者除外。 6.2 學生如未能符合本學則第 6.1 條所列任何一項,但又不必自本校退 學者,須按情況多註冊一學期或一學年或註冊修讀若干指定科目。 7.0 學位等級 7.1 學生之中醫學士學位等級將以所有主修科目之平均積點,連同臨床 學習課程之成績(按照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第 13.1-13.3 條所定),按 教務會所定標準予以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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