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69 兼讀制本科生總學則 10.0 上課、請假及休學 10.1 學生須遵照所修讀科目之教師規定,到校上課、參加測驗及考試。 10.2 學生經缺課後,應向有關教師申請准予補足所缺之必需課業。 10.3 學生因病需請假逾一週者,須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申請許可。請假 函件須附註冊醫生簽署之證明文件,並須經有關課程委員會認可。 10.4 學生因事請假逾一週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申請許可。請 假函件須申明請假理由,並經有關課程委員會認可。 10.5 學生首次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得申請繼續休學 一年;經休學兩年後,不得再延長休學期限。 10.6 學生未經請假而連續缺課逾一月者,將作自動退學論。 10.7 學生之健康情況若被認為確有礙大學之團體衛生者,該生須暫行休 學。該生在指定之休學期屆滿後,須按指示獲簽發健康證明書,方 可申請復學。 11.0 課業評核及成績等級 11.1 學生課業成績按其所修科目表現逐科評核,評核標準得包括下列任 何一項或多項組合:到校上課、平時作業、寫作、實驗、實習、研 究論文、測驗、考試及其他評核標準。 11.2 評核及紀錄課業成績所使用之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如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必要時採用) 變換積點 A 特優 A 4.0 A- 優 A- 3.7 B 良 B+ 3.3 B 3.0 B- 2.7 C 常 C+ 2.3 C 2.0 C- 1.7 D 及格 D+ 1.3 D 1.0 F 不及格 F 0.0 平均積點之計算法為所修讀科目之總變換積點之總和除以所修學分 之總和(包括不及格之科目在內)。於此計算法中,總變換積點為變 換積點乘以有關科目之學分數。 11.3 學生所修科目須得「 D 」等或以上成績,方獲得該科目之學分。倘某 科目及格但仍須重修者,則該科目學分在學生畢業所需之學分中只 計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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