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70 12.0 考試 12.1 學生須參加有關教師指定之科目考試。考試方式得為筆試、實驗或 口試,或此等方式之任何組合。 12.2 課程可規定學生呈繳畢業論文或畢業專題研究。畢業論文 / 專題研 究之成績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均與本學則第 11.2 條所定相同。 12.3 考試缺考 (甲)學生如因病或要事不能參加科目考試,須盡早以書面並附證 明文件向教務處處長申請補准缺考。此項申請須於該項考試 後之十日內辦理。因病或因傷缺考者,申請書須附註冊醫生 簽署之證明文件。 (乙)學生如獲准於考試缺考,得由有關課程委員會決定另行考核。 (丙)學生未獲准許而於任何考試缺考,該考試成績作「 F 」等級計算。 13.0 試讀及退學 13.1 試讀 (甲)學生之學期平均積點如在 1.5 以下,該生次學期將被列為試讀 生;惟本學則第 13.2 條所述者除外。 (乙)雖有本學則第 13.1 (甲)條規定,學生之學期平均積點如在 1.0 以下或於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須在指定期限以 書面向有關學系申請,並獲批准繼續修業,否則本學則第 13.2 (丙)條將適用。 (丙)試讀生得被著令減輕課業負荷,該生之學業表現將於試讀學 期終結時予以審查。該生屆時所得之平均積點如達 1 . 5 或以 上,得恢復為正式生,否則將繼續於次修業學期被列為試讀 生;惟按本學則第 13.2 條規定被飭令退學者或已修畢本學則 第 14.1 條所列各項畢業規定者除外。 13.2 退學 學生凡有下列任何情形者,須自本校退學: (甲)連續三修業學期每學期平均積點均在 1.0 以下者;或 (乙)連續三修業學期每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者;或 (丙)學期平均積點在 1 . 0 以下或於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 格,而又未能獲有關學系批准繼續修業者;或 (丁)任試讀生連續兩修業學期後仍未能恢復為正式生者;或 (戊)對某等科目修讀兩次仍未符合其課程規定之最低成績者;惟 經該生所屬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除外;或 (己)畢業論文 / 畢業專題研究兩次不及格者;或 (庚)未能按照本學則第 5.1 (甲)、 5.2 (甲)、 5.3 及 5.4 各條於十年、 七年或五年內完成全部畢業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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