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78 上述規定須由有關學部訂定。學生須於下列期間內完成上列規定: 學位 全日制 兼讀制 哲學博士(具備研究式碩士學位) 二十四個月 三十二個月 哲學博士(未具備研究式碩士學位) 三十六個月 四十八個月 6.3 轉修課程 (甲)註冊修讀博士課程之研究生,倘得到有關學部推薦及研究院 院務會核准,可轉修碩士課程,惟此項轉修須在呈交論文或 作品之前辦理。 (乙)註冊修讀碩士課程期滿一年之研究生,如符合入學條件者, 得由有關學部推薦及經研究院院務會核准轉修博士課程。 (丙)註冊修讀「哲學碩士博士銜接課程」之碩士生及候任博士學位 候選人倘獲得學部推薦,可轉修課程,惟已獲博士學位候選 人資格之博士生倘轉修碩士課程,則必須獲得有關學部推薦 及研究院院務會核准。 (丁)先註冊修讀碩士課程後轉修同一學科之博士課程之研究生, 其修業期限必須由其開始修讀碩士課程之日起計算。 7.0 修課規定及豁免 7.1 研究生在任何學年內均須依照所攻讀課程之規定,修習指定之科目 及 / 或學分。 7.2 研究生倘曾修畢程度相同之科目者,得按規定程序獲豁免若干指定 之科目及 / 或學分。惟除按本學則第 5.2 條及第 14.3 條之條款外,研 究生之常規修業期不得縮短。 8.0 選課 8.1 研究生須按規定程序辦理選課手續。 8.2 研究生須按有關課程之修讀辦法選科,並須確保能按時完成所有之 課程要求。 9.0 退選及加選科目 9.1 研究生擬退選或加選科目者,須按照規定程序在學期授課開始後之 兩週內辦妥。 9.2 在特殊情形下,學部主任於審核研究生之請求後,得特准其在學期 授課開始兩週後退選或加選某一科目。 9.3 研究生凡未按上述規定程序而退選某一科目,該科將獲不及格之等 級。 10.0 住校 10.1 住校定義 (甲)研究生按照其攻讀課程之規定修課;如攻讀研究式學位課程 者,尚需同時接受導師定期指導,即被視為住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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