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80 13.0 成績 13.1 研究生之學業成績,得按下列各項中任何一項或全部評定:平時作 業、寫作練習、實驗表現、課外實習、研究論文、習作、測驗、考 試及任何其他形式之學術評審。 13.2 評核及紀錄課業成績所使用之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如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 變換積點 (必要時採用) A 特優 A 4.0 A - 優 A - 3.7 B 良 B+ 3.3 B 3.0 B - 2.7 C 及格 C+ 2.3 C 2.0 C - 1.7 D 不及格 D 1.0 F 劣 F 0.0 P 及格 (未經評級) U 不及格 (表現不乎理想) 13.3 學生所修科目須得「 C -」或以上或「 P 」之成績,方獲得該科目之學 分。倘某科目及格但仍須重修者,該科目學分則在計算所修學分總 和時,只計算一次。 14.0 成績低劣 14.1 除獲得研究院院務會核准外,研究生遇下列情形得被飭令退學: (甲)所修科目平均成績之變換積點在 1.0 或以下;或 (乙)所修科目有兩科或以上之成績為不及格等級;或 (丙)未能符合有關學部所定之額外要求。 14.2 任何時候倘導師認為研究生之進度未臻滿意,或不可能達到有關學 位要求之水準,而有關學部主任及研究院院務會亦同意,該生將被 飭令退學,博士課程學生或被建議轉修碩士學位課程。該生亦可被 列為試讀生,並於試讀期內將不獲准擔任獲發獎助學金之教學或其 他職務,直至試讀期完結為止。 14.3 除獲研究院院務會核准者外,因成績低劣而被飭令退學之研究生, 不得在翌年重新申請攻讀從前所攻讀之課程。獲准重修之學生可向 研究院院務會申請豁免曾修畢之科目及 / 或縮短修業年期。 計算在所修學分總和內,但於計算平均積點時 則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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