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81 研究生總學則 14.4 研究生所修之必修科有不及格者,須重修該科目,或轉修審定之另 一科目代替之。 14.5 倘論文或作品審查委員會認為研究生所呈交之論文或作品未能及格 而須重新改寫及重新審核,該生須重新改寫其論文或作品,然後再 呈交予論文或作品審查委員會審核直至認為滿意,方獲推薦頒授應 得之學位。改寫之論文或作品必須在正式通知第一次成績之日後十 二個月內及在有關學生所屬課程指定之最長修業期內重交。 14.6 倘論文或作品獲不及格等級而不准予重寫者,該生得被飭令退學。 15.0 學業成績表 15.1 研究生因升學或求職之需要,可申請詳列其所修科目及成績之學業 成績表。 15.2 學業成績表正本一概由本大學直接寄達有關機構或僱主,而不發與 研究生本人及任何私人。該生須先繳交有關費用及郵費。 16.0 紀律處分 16.1 研究生違犯本大學之任何條例或規則,或犯有下列任何情事者,本 大學得予處罰: (甲)對本大學任何人員有誹謗、威脅或毆打等行為; (乙)故意損毀公物; (丙)盜竊、騙取或誤用本大學之任何財物; (丁)抄襲作業或於考試、測驗中作弊; (戊)涉及學位、文憑,或證書考試之違規行為,包括違反教務會 所定之任何考試規則及於考試舉行前非法獲得試題; (己)偽造、竄改或冒用本大學一切文件或紀錄; (庚)違犯條例或違背大學當局命令,足以妨害本大學教學、學 習、研究或行政; (辛)行為有損校譽或本大學利益; (壬)經法庭判定犯有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之行為;或 (癸)在提交本大學之申請書或文件中作不盡不實或虛假之聲明。 16.2 處分視情節之性質及輕重,可採取下列任何方式: (甲)申誡; (乙)在一規定期限內,停止享有部分或全部在校權益,及 / 或停止 使用部分或全部之大學設施; (丙)記過(記過三次得飭令退學); (丁)飭令於指定期限內暫行休學;或 (戊)開除學籍。 施行(丁)或(戊)項處分前,須經教務會通過。 16.3 研究生於接獲處罰通知之七日內,可上書教務會請求覆判。 16.4 研究生所受一切處分,可紀錄於其學業總成績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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