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43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須按照《香港回歸條例》(1997年第110號)的條文解釋〕 本條例旨在廢除和取代《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廢除《崇基學院法團條 例》、《香港聯合書院託管董事局法團條例》及《新亞書院法團條例》,並訂 定關於崇基學院、聯合書院及新亞書院的新條文,為逸夫書院訂定條 文,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弁言 鑑於── ( a )香港中文大學於1963年根據《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設 立並成立為法團,為一所聯邦制大學; ( b )香港中文大學的原有書院為崇基學院、新亞書院及聯合書院; ( c ) 現認為宜將上述書院根據其各別的章程及有關條例所獲賦予的 某些權力及職能轉歸香港中文大學,而該等書院的主要任務應 為根據香港中文大學的指示,提供學生為本教學; ( d )現亦認為宜對香港中文大學的章程作出某些更改; ( da )香港中文大學的大學校董會已藉特別決議議決逸夫書院為香港 中文大學的成員書院; ( e ) 現宣布香港中文大學(其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須繼續── ( i ) 協力於知識的保存、傳播、交流及增長; ( ii )提供人文學科、科學學科及其他學科的正規課程,其水準 當與地位最崇高的大學須有及應有的水準相同; ( iii )促進香港的民智與文化的發展,藉以協力提高其經濟與社 會福利︰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 定義 (1)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廢除條例”(repealed Ordinance)指由第21條廢除的《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11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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