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439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13. 規程 (1)大學校董會可藉特別決議訂立規程,就以下事宜訂明或訂定條 文,但規程須經監督批准── ( a )香港中文大學的行政; ( b )關於香港中文大學成員的事宜; ( c ) 香港中文大學主管人員及教師的聘任、選舉、辭職、退休 及免職; ( d )考試; ( e ) 學位的頒授及其他學術資格的頒授; ( f )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的組成人員、權力及職責; ( g )學院及專業學院,關於其成員的事宜及其職能; ( h )學務委員會,關於其成員的事宜及其職能; ( i ) 校友評議會; ( j ) 關於香港中文大學、大學校董會、教務會、監督、副監 督、校長、副校長、其他主管人員、教師及其他成員行使 任何職能的事宜; ( k ) 財務程序; ( l ) 作為參加香港中文大學舉行的考試的一項條件,或為獲頒 授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或獲頒授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資 格,或為修讀香港中文大學延伸課程,或為任何類似的目 的而須向香港中文大學繳付的費用; ( m )學生的取錄、福利及紀律;及 ( n )概括而言,為本條例的施行。 (2)附表1所載的規程均屬有效,猶如該等規程是根據第(1)款訂立 和批准的一樣。 14. 校令及規例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可不時分別訂 立校令及規例,就香港中文大學的事務作出指示和規管。 15. 學位及其他資格頒授 香港中文大學可── ( a )頒授規程所指明的學位; ( b )頒授文憑、證書及規程所指明的其他學術資格; ( c ) 向並非香港中文大學成員的人士提供香港中文大學決定提 供的講座及指導; ( d )按照規程頒授榮譽碩士學位或榮譽博士學位;及 ( e ) 在符合規程的規定下,撤回香港中文大學頒授予任何人的 學位或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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