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40 16. 榮譽學位委員會 香港中文大學設有榮譽學位委員會,該委員會根據規程的規定組 成,就頒授榮譽學位的事宜向大學校董會提供意見。 17. 文件的簽立及認證 任何看來是經蓋上香港中文大學印章而簽立,並由監督、副監督、 校長、一名副校長或司庫簽署,以及由秘書長加簽的文書,一經交出, 即須收取為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而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文書 須當作為如此簽立的文書。 18. 地租 就政府批予香港中文大學的所有土地而須向政府繳付的地租,以每 年總額$10為限。 19. (已失時效而略去) 20. 廢除 (1)《崇基學院法團條例》(第1081章)、《香港聯合書院託管董事局法 團條例》(第1092章)及《新亞書院法團條例》(第1118章),現予廢除。 (2)附表3對各原有書院的書院校董會的章程及權力均具效力。 (3)附表4對逸夫書院的書院校董會的章程及權力均具效力。 21.《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及規程的廢除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及《香港中文大學規程》(第1109章),現予廢除。 22. 保留條文及過渡性條文 (1)根據已廢除條例委出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須繼續作為香港 中文大學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直至新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根據規 程組成為止。 (2)根據已廢除條例作出的其他委任或聘任,不受廢除一事所影 響,而除非另予更改,否則該等委任或聘任仍按照相同的條款及條件繼 續有效,猶如本條例未曾制定一樣。 (3)所有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歸屬香港中文大學的財產(不論是 動產或不動產)、權利及特權,須按照其在該日期歸屬香港中文大學所按 照的條款及條件(如有的話)繼續歸屬香港中文大學,而香港中文大學在 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所承擔的義務及法律責任,須由香港中文大學繼 續承擔。 (4)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 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 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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