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441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附表1 〔第2及13(2)條〕 香港中文大學規程 規程1 釋義 在本規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院長”(Dean)指學院院長或研究院院長(視屬何情況而定); “書院”(College)指第3條所規定的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而“各書院” (Colleges)須據此解釋; “研究院”(Graduate School)指香港中文大學的研究院; “條例”(Ordinance)指《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單位”(unit)指大學校董會根據條例第12條設立或成立的機構; “學系”(Department)指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建議而在學院設立的學系, 而“各學系”(Departments)須據此解釋。 規程2 大會 1. 整所香港中文大學舉行大會的時間、地點及程序,由監督決定。 2. 大會由監督主持;如監督不在,則由以下其中一人主持大會—— ( a )副監督; ( b )大學校董會主席; ( c ) 校長; ( d )在校長不在時執行校長的職能及職責的副校長。 3. 每學年須最少舉行大會一次。 規程3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指── ( a )監督; ( b )副監督; ( c ) 校長; ( d )副校長; ( e ) 司庫; ( f )大學校董; ( g )各書院的院長; ( h )教務會成員; ( i ) 榮休講座教授、榮譽講座教授及研究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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