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42 ( j ) 教師; ( k ) 秘書長、教務長、圖書館館長及財務長; ( ka )大學輔導長; ( l ) 在香港中文大學擔任其他職位或接受香港中文大學所作的其他 委任或聘任的其他人士,而上述人士、職位、委任或聘任均為 大學校董會所不時決定者; ( m )畢業生及其他按照規程18有權名列校友評議會名冊的人士; ( n )學生。 規程4 監督 1. 監督如出席香港中文大學的大會,則須主持該大會。 2. 監督有權── ( a )要求校長及大學校董會主席就任何關於香港中文大學福利的事 宜提供資料,而校長及校董會主席有責任提供該等資料;及 ( b )在接獲上述資料後,向大學校董會建議採取監督認為適當的行動。 規程5 副監督 1. 經監督授權後,副監督可代其行使規程賦予監督的任何權力,或執 行規程委予監督的任何職責。 2. 副監督可藉致予監督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規程6 校長 1. 校長由大學校董會在接獲有關委員會的意見後聘任;該委員會由大學 校董會設立,並由大學校董會主席、大學校董會在其成員當中指定 的3名大學校董及教務會在其成員當中指定的3名教務會成員組成。 2. 校長的任期及聘任條款由大學校董會決定。 3. 校長── ( a )有權及有責任就任何影響香港中文大學的政策、財政及行政的 事宜,向大學校董會提供意見; ( b )就維持香港中文大學的效率及良好秩序以及確保規程、校令及 規例的妥善執行,向大學校董會全面負責; ( c ) 如已著令任何學生暫時停學或將任何學生開除,則須於教務會 舉行下次會議時向教務會報告; ( d )有權委任一人在副校長、學院院長、系主任、秘書長、教務長、 圖書館館長或財務長的職位暫時懸空期間,或在擔任任何上述 職位的人暫時不在或暫無能力期間,履行該人的職能和職責; ( e ) 有權在緊急情況下委任校外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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