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443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規程7 副校長 副校長的任期為2年,並可再獲委任,每次任期不得超逾2年。 規程8 司庫 司庫由大學校董會委任,任期為3年,並可再獲委任,而每次再獲委 任的任期為3年。 規程9 各書院的院長 1. 除首任書院院長外,每一書院的院長均由大學校董會根據下述委員 會的推薦而委任或再度委任,該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校長,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 b )將委任或再度委任院長的書院的校董一名,由有關書院校董會 選出;及 ( c ) 由該書院的院務委員會根據規程16第6( b )段為此目的而選出的 該書院院務委員6名。 2. 每一書院的首任院長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的推薦而委任,任期由 大學校董會決定,校長在作出該項推薦時須諮詢有關書院的書院校 董會主席。 3. 除首任書院院長外,書院院長的任期為4年,並有資格再獲委任,但 以2次為限,每次任期為3年。 4. 書院院長負責有關書院及編配予該書院的學生的福利事宜,並須就 該書院的運作及事務與校長緊密合作。 5. 書院院長為有關書院的院務委員會主席。 6. 書院院長須為學者,但在其獲委任為院長時無須為香港中文大學的 教務人員。 規程10 秘書長及其他主管人員 1. 秘書長── ( a )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推薦而聘任; ( b )為香港中文大學法團印章的保管人; ( c ) 與教務長為香港中文大學紀錄的共同保管人; ( d )為大學校董會秘書; ( e ) 須履行條例及規程所指明的職責以及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其他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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