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44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j ) (由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廢除) ; ( k ) 監督所指定的人士6名; ( l ) 由立法會議員(官守議員除外)互選產生的人士3名; ( m )大學校董會所選出的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不超過6名; ( n )在大學校董會指定的日期後,由校友評議會按大學校董會決定 的方式選出的校友評議會成員,人數由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 但不得超逾3名。 2. (1)在香港中文大學任職的人士,沒有資格根據第1( k )、( l )、( m ) 或( n )段獲指定或被選舉為大學校董。 (2) (由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廢除) 3. 大學校董會主席的任期為3年,並可再獲委任,每次任期為3年。 3 A . 大學校董會主席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 4. (1)獲指定或經選舉產生的大學校董,任期由獲指定或當選的日期 起計為3年,並有資格再獲指定或再被選舉: 但根據第1 段( e )、( h )、( i )、( l )或( n )分節選出的大學校 董,如停止出任選出他的團體的成員,即須停止出任大學校董。 (1 A )經選舉產生的大學校董如根據第(1)節的但書停止出任大學校 董,則選出該名校董的團體須妥為選出一名繼任人出任大學校 董,任期不得超逾3年。該名繼任人有資格再被選舉,而第(2) 節對其再被選舉一事適用。 (2)再度指定或再度選出某人出任大學校董的團體,可再度指定或 再度選出(視屬何情況而定)該人出任大學校董,任期為3 年或 少於3年。 5. 如任何獲指定或經選舉產生的大學校董在任內去世或辭職,則指定 或選出該名校董的團體須妥為指定或選出(視屬何情況而定)一名繼 任人出任大學校董,任期不得超逾3年。該名繼任人有資格再獲指定 或再被選舉,而第4(2)段對其再獲指定或再被選舉一事適用。 6. 按第1( b )、( c )、( d )、( f )及( g )段的規定出任大學校董的人士,在 擔任其藉以成為大學校董的職位的期間繼續出任大學校董。 7. 大學校董會得從其校董當中選出副主席1名,任期為2年,任滿後可 再被選舉。 8.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以及在不減損大學校董會權力的一般 性的原則下,現特別訂明── (1)大學校董會具有權力── ( a )訂立規程,但任何一則規程不得在教務會有機會就該則規 程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報告之前訂立; ( b )在獲得授權或可能獲得授權為某個目的訂立校令的情況 下,為該目的訂立校令,但任何校令不得在教務會有機會 就其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報告之前訂立; ( c ) 將屬於香港中文大學的任何款項投資; ( d )代香港中文大學借入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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