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46 ( e ) 代香港中文大學出售、購買、交換或租賃任何土地財產或 非土地財產,或接受任何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的租賃; ( f )代香港中文大學訂立、更改、履行和取消合約; ( g )規定每一書院的書院校董會按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格式及 時間,每年交出其經審計的帳目; ( h )接受來自公共來源而用於資本開支及經常開支的資助; ( i ) 每年並依照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的較長時間收取與批准由 校長經諮詢教務會後提交的開支預算; ( j ) 接受饋贈,並批准各書院接受饋贈(但可附加大學校董會認 為適合的條件); ( k ) 為香港中文大學僱用的人士及其妻子、遺孀和受養人提供 福利,包括付予金錢、退休金或其他款項,並為該等人士 的利益而供款予僱員福利基金及其他基金; ( l ) 就學生的紀律及福利事宜作出規定; ( m )建議頒授榮譽學位; ( n )在教務會作出報告後,設立額外的學院或學系或取消、合 併或分拆任何學院或學系; ( na )根據教務會的建議決定每一學院及其屬下學系的組織或結 構,並對該組織或結構作出大學校董會認為適合的更改; ( o )訂明香港中文大學的各項收費; (2)大學校董會的職責為── ( a )委任銀行、核數師及大學校董會認為宜於委任的其他代理 人; ( b )委出行政與計劃委員會; ( c ) 就香港中文大學的一切收入及支出以及香港中文大學的資 產及債務,安排備存妥善的帳簿,使該等帳簿真實而公正 地反映香港中文大學的財務往來情況及財務狀況; ( d )安排於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後6 個月內 審計香港中文大學的帳目; ( e ) 提供香港中文大學需用的建築物、圖書館、實驗室、處 所、家具、儀器及其他設備; ( f )於諮詢教務會後,鼓勵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從事研究工作, 並為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從事研究工作提供條件; ( g )檢討香港中文大學的學位課程、文憑課程、證書課程及為 香港中文大學其他資格頒授而設的課程的授課及教學事宜; ( h )於諮詢教務會後,設立所有教學職位; ( i ) 管理或安排管理為香港中文大學僱用的人士的利益而設的 一項或多於一項公積金; ( j ) 設立敘聘諮詢委員會,並根據教務會的推薦委任校外專家 為該等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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