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48 4. 上述預算須列明有關年度香港中文大學的收支及預算的盈餘或赤 字。預算開支須在款、項及(如適用的話)分項之下列明。款與款或 項與項之間的任何調撥,須經財務委員會認許。分項之間的任何調 撥,則須經校長及司庫認許,但如分項之間的調撥僅涉及某一書 院,則須經該書院的院長認許,但該等調撥須符合財務委員會所發 出的規則及指示。 5. 財務委員會須於大學校董會決定的時間就款與款或項與項之間的任 何調撥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報告。大學校董會可於有關財政年度內調 整該等預算。 6. 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及補充附表須於財政年度終結後,在切實可行 範圍內盡快送交核數師。 7. 經審計的帳目須連同核數師就該等帳目所作的評註呈交大學校董 會。 8. 本則規程並不剝奪大學校董會隨時將盈餘或預期盈餘投資的權力。 規程13 行政與計劃委員會 1. 大學校董會設有一個名為行政與計劃委員會的委員會,該委員會由 下列人士組成── ( a )校長,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 b )副校長; ( c ) 每一書院的院長; ( d )每一學院的院長及研究院院長; ( e ) 秘書長; ( f )教務長; ( g )財務長;及 ( h )大學輔導長。 委員會秘書由秘書長或其代理出任。 2.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行政與計劃委員會的職責為── ( a )協助校長執行其職責; ( b )提出香港中文大學發展計劃; ( c ) 協助校長審核與統籌香港中文大學經常及資本開支的年度預算 及補充預算,然後轉交大學校董會的財務委員會; ( d )在助教級及更高職級或職級與此等職級同等的教務人員及行政 人員的聘任作出之前,對該等聘任進行審核或建議作出該等聘 任; ( e ) 處理大學校董會提交該委員會處理的其他事宜。 3. 行政與計劃委員會須經校長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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