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50 4.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教務會具有以下權力及職責── ( a )推動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從事研究工作; ( b )規管各認可課程取錄學生及該等學生修讀該等課程的事宜,並 在妥為顧及學生與各書院的意願後,將學生編配予各書院; ( c ) 指導和規管認可課程的授課及教學事宜,並舉行香港中文大學 的學位、文憑、證書及其他資格頒授的考試; ( d )根據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的意見而考慮為推行學生為本教學 所需的措施,並考慮為推行學科為本教學所需的措施; ( e ) 在有關學院作出報告後,訂立規例以實施與認可課程及考試有 關的規程及校令; ( f )在有關學系的系務會作出報告後,委出校內考試委員; ( g )在有關學系的系務會作出報告後,推薦校外考試委員以由大學 校董會委任; ( h )建議頒授學位(榮譽學位除外),並頒授文憑、證書及其他資 格; ( i ) 在符合捐贈人所訂立並經大學校董會接納的條件下,訂定競逐 香港中文大學獎學金、助學金及獎項的時間、方式及條件,並 頒發該等獎學金、助學金及獎項; ( j ) 就所有教學職位的設立、取消或擱置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建議, 並在諮詢有關書院的院務委員會(如已設立的話)後,就編配教 師予該書院的事宜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建議; ( ja )編配教師予── ( i ) 學院、學系及專業學院;及 ( ii )單位(如教務會認為就該等單位而言是適合的); ( k ) 向大學校董會推薦校外專家出任敘聘諮詢委員會成員; ( l ) 就所有規程及校令以及擬對該等規程及校令作出的修改,向大 學校董會報告; ( m )就任何學術事宜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 n )討論任何與香港中文大學有關的事宜,並將其意見向大學校董 會報告; ( o )就大學校董會提交教務會處理的事宜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 p )審議香港中文大學的開支預算,並就該等預算向大學校董會報 告; ( q )制訂、修改或調整有關各學院組織的方案,並將有關科目分別 編配予該等學院;並就是否宜於在某時間設立其他學院或是否 宜於將某學院取消、合併或分拆,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 r ) (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廢除) ( s ) 監管圖書館及實驗室; ( t ) 以學業理由要求任何本科生或學生停止在香港中文大學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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