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451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u )決定── ( i ) 學年的長度,為期不得超逾連續12個月;及 ( ii )作為學年部分的各個學期; ( v ) 行使大學校董會授權或規定的其他權力,以及執行大學校董會 授權或規定的其他職責。 5. 教務會每學年須最少舉行會議3 次,並須按主席的指示或於任何1 0 名教務會成員提出書面要求時,隨時舉行額外會議。 5 A . ( a )教務會可決定── ( i ) 是否容許教務會的學生成員及教務會所設立的委員會及其 他團體的學生成員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及 ( ii )(如他們被容許參與)他們參與的方式。 ( aa )被容許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的該等學生成員,可在 教務會決定的條件規限下,取用和閱讀與該等事項有關的文 件。 ( b )保留事項即以下各項── ( i ) 影響香港中文大學教職員中個別教師及成員的聘任、晉升 及其他事務的事宜; ( ii )影響個別學生的取錄及學業評核的事宜; ( iii )開支預算及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有關的事宜。 對於某項事宜是否屬上述各保留事項之一,如有疑問,可由教 務會主席或教務會所設立的委員會的主席或教務會所設立的其 他團體的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決定,而其決定為最終決 定。 6. 教務長須就教務會會議的舉行向每名有權接收該會議通知的人士發 出7天書面通知,並將該會議的議程一併送交;如主席或任何4名與 會的成員反對,則不得處理任何不在議程內的事務。 7. 教務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並可在教務會任何會議上 藉過半數票而修訂或撤銷該等常規,但教務長須已就有關修訂或撤 銷的建議,向教務會成員發出不少於7天的書面通知。 8. 教務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24人。 規程15 學院及研究院 1. 校長為每一學院的成員。 2. 每名由教務會編配予一個或多於一個學院的教師,於在任期間亦為 該學院或該等學院的成員。 3. 每一學院的成員須按教務會決定的形式和方式,從學院院務會內職 級為高級講師或以上的成員當中選出一名學院院長;而如此選出的 學院院長的任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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