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52 4. 在不抵觸第3段的規定下── ( a )任何學院的院長均有資格再被選舉,連任兩屆或三屆院長,但 如他沒有尋求連任或不再獲選,則沒有資格出任另一屆的院 長,直至他停止出任院長滿2年後為止; ( b )任何人如已連任某學院的院長共3 屆,則沒有資格出任另一屆 的院長,直至他停止出任院長滿2年後為止。 如任何人停止出任院長2年或多於2年後再獲選出任某學院的院長, 則( a )及( b )分節亦對該人適用。 5. 每一學院每年須最少舉行會議一次,並有權討論任何與該學院有關 的事宜以及就該等事宜向教務會表達其意見。 6. 每一學院須設立一個學院院務會,學院院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校長; ( b )-( c ) (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廢除) ( d )院長,為該會的主席; ( e ) 學院內每一學系的系主任; ( f )學院內其他講座教授、教授及學科主任; ( g )每一院務委員會的代表1名,該人須為學院的成員; ( h )學院內高級講師所選出的高級講師2名; ( i ) 學院內講師及副講師所選出的講師或副講師4名。 7. 學院院務會須統籌學院內各學系的活動,並具有審議和處理各學系 就以下事項所提建議的職能── ( a )學位課程的內容;及 ( b )修課範圍的細節。 8. 研究院院長須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的推薦而委任,任期由大學校 董會決定。 9. 研究院院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研究院院長,為該會的主席; ( b )各學院院長; ( c ) 研究院各學部的主任; ( d )圖書館館長; ( e ) 研究院宿舍主任。 10.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研究院院務會具有以下的權力及職 責── ( a )就研究院所有課程向教務會提供意見; ( b )統籌研究院內各學部的活動; ( c ) 審議和處理各學部就課程的內容及修課範圍的細節所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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