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453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規程16 院務委員 1. 大學校董會須根據一個委員會的推薦為每一書院初步委任6名院務委 員,而該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校長,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 b )講座教授、教授或高級講師 3名,由有關書院的現任教職員中 屬該等職系的教職員指定;及 ( c ) 講師或副講師 3 名,由有關書院的現任教職員中屬該等職系的 教職員指定。 獲如此委任的 6名院務委員中,最少 3人須為有關書院的現任教 職員。 2. 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由根據第1段委任的有關書院的院務委員連同 該書院的院長組成。 3. 書院的院務委員會主席由書院院長出任。 4. 在符合第6段的規定下,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可從編配予有關書院 的香港中文大學教務人員當中,選出額外的院務委員加入院務委員 會。 5. 院務委員的任期為5年,並有資格再度出任院務委員。 6. 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須── ( a )選出1名院務委員出任大學校董; ( b )於有需要時選出6名不同學術資歷的院務委員,出任根據規程9 第1段組成的委員會成員; ( c ) 負責── ( i ) 安排編配予有關書院的學生的導修課、教牧輔導及學生為 本教學; ( ii )監管有關書院內為某些學生而設的宿舍;及 ( iii )維持有關書院的紀律。 7. 院務委員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 規程17 學系 1. 每一學系由校長及所有編配予該學系的教師組成。 2. 每一學系的系主任須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的推薦而委任,任期 由大學校董會決定。 3. (1)每一學系須設立一個系務會,系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校長; ( aa )有關學系所屬學院的院長; ( b )有關學系的系主任,為系務會的主席;及 ( c ) 所有編配予有關學系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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