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45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3 A . 任何人如在香港中文大學成立日期前已獲取錄為某原有書院的註冊 學生,並已在該原有書院修讀一項為期不少於4年的課程,以及在圓 滿地符合就該項課程所訂明的一切規定後,取得由該原有書院或由 專上學院統一文憑委員會發出的文憑,則可向香港中文大學教務長 登記,以將其姓名載入校友評議會名冊。 3 B . 任何人如在獲取錄為某學院或專業學院的註冊研究生後,修讀一項 為期不少於1學年的認可課程,並在圓滿地符合就該項課程所訂明的 一切規定後,獲教務會頒授研究院文憑,則可向香港中文大學教務 長登記,以將其姓名載入校友評議會名冊。 4. 校友評議會須從其成員當中選出一名主席,並可選出一名副主席, 他們各別的任期由校友評議會決定。成員如非通常在香港居住,則 沒有資格被選舉出任主席或副主席。退任的主席或副主席有資格再 被選舉。 5. 如主席或副主席的職位出現臨時空缺,校友評議會須選出其一名成 員填補該空缺,而如此選出的人,任期以其前任人餘下的任期為 限。 6. (由1994年第243號法律公告廢除) 7. (1)除第(2)節另有規定外,校友評議會須由大學校董會指定的某個 日期起,選出其成員出任大學校董,人數由大學校董會不時決 定,但不得超逾3名。 (2)任何校友評議會成員如憑藉規程3 而出任或成為香港中文大學 成員,除非該校友評議會成員只憑藉該則規程( m )分節而出任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而並非同時憑藉該則規程的任何其他分節 而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則沒有資格根據第(1)節被選舉出任 或繼續出任大學校董,但即使有上述規定,根據第(1)節選出的 校友評議會成員,儘管同時憑藉規程3( f )及( m )分節而出任香 港中文大學成員,只要該校友評議會成員仍然只憑藉規程11第 1( n )段而出任大學校董,而並非同時憑藉該則規程其他各段的 任何條文而出任大學校董,則該校友評議會成員得繼續出任大 學校董並有資格再被選舉。 8. 在大學校董會決定的某個日期後,校友評議會每一公曆年須最少舉 行會議一次,而舉行會議的通知須於會議日期4個星期前發出。任何 成員欲於會議上提出審議任何事務,須遞交一份書面陳述,該書面 陳述須於會議日期前最少2個星期送抵校友評議會秘書,並以動議形 式列明擬提交審議的議題或各項議題。 9. 校友評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大學校董會於校友評議會作出報告 後所訂明者。 10. 校友評議會的章程、職能、特權及其他與校友評議會有關的事宜, 須經大學校董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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