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457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c ) 教務會所委任的教務會成員1名,而該教務會成員並非受聘者將 被編入的書院的成員; ( d )受聘者將被編入的書院的院長; ( e ) 作出有關聘任的學系的系主任或單位的主管。 5. 為聘任圖書館館長而設立的敘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校長或其委任的代理,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 b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大學校董1名; ( c ) 教務會所委任的教務會成員2名;及 ( d )校外專家2名。 6. 為聘任秘書長及教務長而設立的敘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 成── ( a )校長或其委任的代理,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 b )大學校董會主席,或在其不在時一名由大學校董會委任的人 士; ( c )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另一名大學校董;及 ( d )教務會所委任的教務會成員2名。 7. 為聘任財務長而設立的敘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校長或其委任的代理,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 b )司庫; ( c )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大學校董1名;及 ( d )教務會所委任的教務會成員2名。 8. 根據第4及6段組成的敘聘諮詢委員會,可為作出推薦的事宜諮詢校 外專家。 9. 為施行本則規程,校外專家由大學校董會委任,但不得為香港中文 大學教職員。 10. 就聘任某人擔任某職位一事而設立的敘聘諮詢委員會,如其成員當 中包括一名或多於一名校外專家,則除非該名專家或(如有2名)該等 專家以書面證明將獲推薦的人具有規定的學術或專業地位,否則該 人不得被推薦受聘擔任該職位。 11. 就聘任某人擔任某職位所作的推薦,如有關敘聘諮詢委員會中有2名 校外專家,而該等專家對該項推薦不能達成協議,則此事須提交行 政與計劃委員會處理,而該委員會可就有關爭議作出決定。 規程21 榮譽及榮休講座教授 1. 大學校董會可聘任榮譽講座教授,亦可將榮休講座教授的名銜頒授 予任何已退任的講座教授,但作出上述聘任或頒授須獲得教務會的 推薦。 2. 榮譽或榮休講座教授不得當然成為教務會、任何學院或任何學系的 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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