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58 規程22 某些主管人員及教務人員的退休 校長、副校長及所有其他受薪的主管人員及教師── ( a )須在不遲於年滿60歲的日期後首個7月31日離任,但如大學校 董會有最少三分之二與會校董表決通過,要求該人在應離任日 期後的一段由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的期間繼續留任,則屬例 外;或 ( b )可於年滿55歲後至年滿60歲前的任何時間退休,但於年滿55歲 後至年滿60歲前的任何時間須按大學校董會的指示退休。 規程23 辭職 任何人欲辭去任何職務或退出任何團體,須藉書面通知行事。 規程24 免職、罷免成員身分或免任 1. 大學校董會可基於第2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將司庫免職以及罷免任 何大學校董(主席及根據規程11第1( k )及( l )段獲委任的人士除外)的 大學校董身分。 2. 在第1段中,“好的因由”(Good cause)指── ( a )被裁定犯了任何刑事罪行,而該罪行是大學校董會所斷定為屬 不道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 ( b )在身體或心智方面實際上無行為能力,而該無行為能力的情況 是大學校董會所斷定為妨礙有關主管人員或大學校董妥善執行 其職責的;或 ( c ) 大學校董會所斷定為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任何行為。 3. 大學校董會可基於第5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將校長、副校長、每一 書院的院長、任何講座教授、教授或高級講師、秘書長、教務長、 圖書館館長、財務長及其他由大學校董會所聘出任教務或行政職位 的人士免任。 4. 大學校董會作出上述免任前,可委出一個由大學校董會主席、2名大 學校董及3名教務會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審查有關的投訴並就此向大 學校董會作出報告;如有關人士或任何3名大學校董提出要求,則大 學校董會必須在作出上述免任前委出該委員會。 5. 在第3段中,“好的因由”(Good cause)指── ( a )被裁定犯了任何刑事罪行,而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有需要)第4 段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後,認為該罪行是屬不道德、醜聞 或可恥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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