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46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b )分配私人資金所提供的資源,以推廣神學教育,包括神學 樓的保養; ( c ) 設立院牧職位並作出委任;及 ( d )就一切與神學教育有關的重大政策事宜,向教務會提供意 見, 而該書院校董會亦可將履行本節委予該書院校董會的職能及職 責的權力,轉授予其委出的神學校董會。 4. 書院校董會的組成人員 (1)在緊接本條例生效前出任崇基學院校董的人士,在本條例生效 時即成為根據第2(1)段成立為法團的崇基學院書院校董會的校董。 (2)在緊接本條例生效前出任聯合書院校董的人士,在本條例生效 時即成為根據第2(2)段成立為法團的聯合書院書院校董會的校董。 (3)在緊接本條例生效前出任新亞書院校董的人士,在本條例生效 時即成為根據第2(3)段成立為法團的新亞書院書院校董會的校董。 (4)任何在本條例生效時出任或成為書院校董的人士均可退任,但 如任何人的退任會導致有關書院校董會的校董人數減少至4人以下,則該 人不得退任。 (5)書院校董會的校董空缺須不時以該書院校董會未曾成立為法團 時可用以委任新校董的合法方法填補,並且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 的原則下,《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42條對新校董的委任適用。 5.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1)每一書院校董會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遞交── ( a )書院校董會主要辦事處地址的通知及更改該地址的通知; ( b )一份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載有書院校董的姓名及地址的名 單及經如此核證的對該名單所作的任何更改;及 ( c ) 一份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根據第3(4)段訂立的書面規定的 文本及經如此核證的對該等規定所作的任何更改的文本。 (2)按照第(1)( a )及( b )節作出的通知,須── ( a )在本條例生效後3個月內作出;及 ( b )於其後在作出任何更改後28天內作出。 (3)根據第(1)( c )節作出的通知,須在根據第3(4)段訂立任何書面 規定後28天內作出,或在對該等規定作出任何更改後28天內作出。 (4)任何人可在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辦事處查閱任何根據本段登記的 文件。 (5)登記或查閱本段所提述的任何文件,須繳付費用$5。 6. 帳目 每一書院校董會每年均須擬備並向大學校董會交出其經審計的帳 目,帳目的格式及交出帳目的時間由大學校董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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