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66 7. 過渡性條文 在本條例生效時── ( a )每一書院以信託形式持有或由他人以信託形式為其持有的所有 動產,以及由各書院或代各書院在香港中文大學院校範圍以外 所持有的所有不動產,均無須再作轉易而按照其持有人當時持 有該等財產所按照的相同信託以及相同條款及條件(如有的 話),歸屬有關書院的書院校董會; ( b )各書院就根據( a )分節歸屬各書院校董會的財產所享有或承擔的 一切權利、特權、義務和法律責任,由每一書院的校董會繼承。 8. (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廢除) 附表4 〔第20(3)條〕 逸夫書院的章程 1. 釋義 在本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學校董會”(Council)指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主席”(Chairman)指書院校董會主席; “書院校董會”(Board of Trustees)指根據第2段成立為法團的逸夫書院校董 會; “籌劃委員會”(Planning Committee)指大學校董會根據第10(1)條設立的逸 夫書院籌劃委員會。 2. 書院校董會成立為法團 逸夫書院設有書院校董會,該校董會是一個法人團體,名為“T h e Trustees of Shaw College”,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可起訴與被起訴,並須 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3. 書院校董會的權力及職責 (1)書院校董會須為逸夫書院的利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並管理香港 中文大學轉歸書院校董會的動產。 (2)除第(3)節另有規定外,書院校董會可為執行第(1)節所指的信 託而行使《受託人條例》(第29章)賦予受託人的權力。 (3)沒有大學校董會事先批准,書院校董會不得為逸夫書院的利益 而接受任何饋贈,而大學校董會在給予批准時可附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 (4)書院校董會須就其處理事務的程序、其目標的達成及職責的履 行、其校董的委任和退任以及有關在會議上維持良好秩序的事宜,訂立 書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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