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86 # 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及以前入學學生不適用。 (丙)持高級文憑之第二年入學學生畢業前須修畢由其主修課程修讀辦 法規定可達五十九學分之科目,其中指定科目並須達至規定之最 低成績;惟可獲致專業資格之主修課程,所規定修讀之科目可達 六十二學分。 6.3 學生經兩個有關主修學系核准得報修兩項主修課程 # 。學生如符合第二 項主修課程規定,可於最低修業年限內之最後修業學期申報及經評 核,以獲第二主修學歷。 6.4 學生經其主修學系核准得報修一項或兩項副修課程。副修課程應修科 目由十五至三十學分不等。 6.5 (甲)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畢業前亦須修畢下列各項: (一)體育科目兩學分(須於首修業年修讀); (二)經大學及該生所屬書院規定之通識教育科目十五學分(對 修讀經教務會特准主修課程之學生,此通識規定得酌減三 學分); (三)學院語文規定; (四)資訊科技能力測試;及 (五)基礎規定(只適用於中六入學學生)。 (乙)第二年入學學生畢業前亦須修畢下列各項: (一)體育科目一學分; (二)經大學及該生所屬書院規定之通識教育科目七學分(持副學 士學位入學學生)或九學分(持高級文憑入學學生); (三)資訊科技能力測試;及 (四)語文規定三學分(只適用於持高級文憑入學學生)。 6.6 學生如有任何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該科目或修讀經有關學系核准 之代替科目。 6.7 學生具有認可之學歷者,得按規定辦法獲豁免若干畢業所需之科目及/ 或學分;惟經獲此項豁免之學生仍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學則第5.4及5.5 條所載規定,始准畢業: (甲)在本校至少已修畢科目六十學分; (乙)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主修規定達三分之二;及 (丙)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副修規定達三分之二(擬以兼獲副修學歷畢 業者適用)。 7.0 課業負荷 7.1 學生每學期修課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7.2 除經其主修學系事先核准多修者外,學生每學期修課不得多於十八學 分。學生於任何學期修課一概不得多於二十一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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