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487 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 8.0 選課 8.1 學生須依照其主修及/或副修課程之修讀辦法選課,並須確保能按時修 畢畢業所需之各項課業。 8.2 學生不得重修已修畢並獲及格成績之科目或經獲豁免之科目;惟按本 學則規定必須重修者除外。 9.0 退選及加選 9.1 學生擬退選或加選科目,須按照規定程序在學期授課開始後之兩週內 辦理。 9.2 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申請准許於學期授課開始兩週後辦理退選或 加選科目。此申請須填具特定表格,呈交其主修學科之學院院長考慮。 9.3 凡學生退選科目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者,該科成績作「F」等級計算。 10.0 更改主修及副修課程 10.1 學生擬更改其主修或副修課程者,須填具特定表格,於指定日期前向 有關學系申請。 11.0 上課、請假及休學 11.1 學生須遵照所修讀科目之教師規定,到校上課、參加測驗及考試。 11.2 學生經缺席後,應向有關教師申請准予補足所缺之必需課業。 11.3 學生因病需請假逾一週者,須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申請許可。請假函 件須附大學保健處處長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件,並須經該生主修學系 認可。 11.4 學生因事請假逾一週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申請許可。請假 函件須申明請假理由,並經該生主修學系認可。 11.5 學生首次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得申請繼續休學一 年;經休學兩年後,不得再延長休學期限。 11.6 學生未經請假而連續缺課逾一月者,將作自動退學論。 11.7 學生若經大學保健處處長認為其健康情況確有礙大學之團體衛生者, 須暫行休學。該生在指定之休學期屆滿後,須得大學保健處處長簽發 健康證明書,方可申請復學。 12.0 學生會幹事減低課業負荷 12.1 學生獲選為大學或書院學生會會長或大學學生會副會長者,如認為繁 重會務足以影響其學業,得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申請減低課業負荷, 為期不超過兩學期。此項申請須於選舉結果公佈後兩週內提出。該生 所屬之學院院務會於考慮是項申請後,得就此向教務會提出建議。此 特許以一次為限。 12.2 此項減低課業負荷之給許,將不影響該生在修業期內領取各項學業獎 及助學金之資格。 12.3 該生任大學或書院學生會會長或大學學生會副會長期內,每學期至少 須修課六學分,並須照常繳交一切規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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