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493 醫科本科生學則 3.0 大學規定 醫學院學生除修讀醫科課程外,並須於畢業前完成下列規定課業(獲豁 免者除外): (甲)經大學及該生所屬書院規定之通識教育科目十二學分; (乙)體育科目兩學分(須於醫科一年級修讀;根據本學則第2.3條入學 之轉學生除外); (丙)學院語文規定;及 (丁)資訊科技能力測試。 4.0 肄業期限 4.1 學生須於不超過七學年之期限內完成醫科課程(醫科第一至五年級); 惟經醫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除外。 4.2 學生不得重讀醫科一年級。未能取得第一期專業考試及格成績者,須 自本校退學;惟經醫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除外。 4.3 學生須於不超過六學年之期限內完成醫科二至五年級,及不得重讀此 四學年中之任何一級別超過一次;惟經醫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除外。 4.4 學生如於上述指定修業期限屆滿時,仍未能完成有關課程及於有關考 試中取得及格成績,須自本校退學。 5.0 學業評核與考試 5.1 學生將按該學年之考試評審小組所訂之規條及準則接受評核。 5.2 考試缺考 (甲)學生如因病或要事未能參加科目考試者,須盡早以書面並附證明 文件向醫學院院長申請補准缺考。此項申請須於該項考試後之十 個工作天內辦理。因病或因傷缺考者,申請書須附大學保健處處 長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件。 (乙)學生如獲准於考試缺考,得由考試評審小組/考試委員會決定另 行考核;學生如不被安排另行考核或補考,考試評審小組/考試 委員會將建議該生重讀該科目、重讀該學年或退學。 (丙)學生如未獲准許而於任何考試缺考,該考試成績作「F」等級計算。 醫科一年級(第一期專業考試) 5.3 醫科一年級學生須充分完成以下各項: (甲)自選科目之指定要求。 (乙)技能科目(臨診方法、溝通技巧及終生學習技能)之指定要求。 (丙)通識教育科目,包括社會與健康科之指定要求。 (丁)綜合醫學科學,包括: (一)以下六個系統學科中各學科的整體評核(百分之五十): 人體構造、基礎課程、心肺科、胃腸及營養科、體內環境 恆定科及肌肉骨骼科。 (二)年終之綜合評核(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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