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98 5.0 肄業期限 5.1 學生須經註冊及上課至少滿四年,始准畢業。 5.2 學生須自首次註冊日起於六年內完成所有畢業規定。此期限包括任何 請假、休學及肄業期之延長等在內。 5.3 學生最後學期須在本校上課。 5.4 學生未能於上述規定之有關期限內修畢課程及未能於有關考試中獲及 格成績者,須自本校退學。 6.0 課業評核及成績等級 6.1 評核及紀錄課業成績所使用之等級及標準如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必要時採用) 變換積點 A 特優 A 4.0 A- 優 A- 3.7 B 良 B+ 3.3 B 3.0 B- 2.7 C 常 C+ 2.3 C 2.0 C- 1.7 D 及格 D+ 1.3 D 1.0 F 不及格 F 0.0 6.2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一百分滿分),學生所修科目取得「D」等或以上成 績,始符合修畢該科之規定。 7.0 不及格與退學 7.1 學生成績在五十分以下為不及格。 7.2 學生成績在一學年內有四科或以上不及格,須重修整個學年所有學科。 7.3 學生成績在一學年內有一至三科不及格,准予在該學年完結時補考不 及格的科目。 7.4 補考一般於學院考試後五至六週內舉行。 7.5 所有補考科目均須全部及格,否則須重修該學年所有學科。 7.6 所有學生升級的決定,須經考試評審小組主席和護理學院系務會批准。 7.7 退學 學生有下列任何情形者,須自本校退學: (甲)未能於六年內完成全部畢業規定者;或 (乙)在重讀學年內,仍未能符合升級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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