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508 6.3 主修課程 學生畢業前須修畢其課程所規定之科目六十至九十六學分,並於其中 指定科目達至有關修讀辦法內規定之最低成績。學生符合特定課程之特 別入學條件並於入學時獲豁免若干學分者,須按其課程規定修畢科目。 6.4 學生畢業前亦須修畢下列各項: (甲)經大學指定之通識教育科目十二學分。學生符合特定課程之特別 入學條件並於入學時獲豁免六十三學分者,須修畢大學指定之通 識教育科目六學分;及 (乙)資訊科技能力測試。 6.5 學生如有任何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該科目或修讀經有關課程委員 會指定之代替科目。 6.6 學生具有認可之學歷者,得按規定辦法獲豁免若干畢業所需之科目及/ 或學分;惟經獲此項豁免之學生仍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學則第5.4及5.5 條所載規定,始准畢業: (甲)在本校至少已修畢科目六十學分;及 (乙)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主修規定達三分之二。 7.0 課業負荷 7.1 學生每學期修課至少三學分,及每學年至少十五學分。 7.2 學生每學年修課不得多於二十七學分。 8.0 選課 8.1 學生須依照其主修課程之修讀辦法選課,並須確保能按時修畢畢業所 需之各項課業。 8.2 學生不得重修已修畢並獲及格成績之科目或經獲豁免之科目;惟按本 學則規定必須重修者除外。 9.0 退選及加選 9.1 學生擬退選或加選科目,須按照規定程序在學期授課開始後之兩週內 辦理。 9.2 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申請准許於學期授課開始兩週後辦理退選 或加選科目。此申請須填具特定表格,呈交其修讀課程之學院院長考慮。 9.3 凡學生退選科目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者,該科成績作「F」等級計算。 10.0 上課、請假及休學 10.1 學生須遵照所修讀科目之教師規定,到校上課、參加測驗及考試。 10.2 學生經缺課後,應向有關教師申請准予補足所缺之必需課業。 10.3 學生因病需請假逾一週者,須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申請許可。請假函 件須附註冊醫生簽署之證明文件,並須經有關課程委員會認可。 10.4 學生因事請假逾一週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申請許可。請假 函件須申明請假理由,並經有關課程委員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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