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509 兼讀制本科生總學則 10.5 學生首次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得申請繼續休學一 年;經休學兩年後,不得再延長休學期限。 10.6 學生未經請假而連續缺課逾一月者,將作自動退學論。 10.7 學生之健康情況若被認為確有礙大學之團體衛生者,該生須暫行休 學。該生在指定之休學期屆滿後,須按指示獲簽發健康證明書,方可 申請復學。 11.0 課業評核及成績等級 11.1 學生課業成績按其所修科目表現逐科評核,評核標準得包括下列任何 一項或多項組合:到校上課、平時作業、寫作、實驗、實習、研究論 文、測驗、考試及其他評核標準。 11.2 評核及紀錄課業成績所使用之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如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必要時採用) 變換積點 A 特優 A 4.0 A- 優 A- 3.7 B 良 B+ 3.3 B 3.0 B- 2.7 C 常 C+ 2.3 C 2.0 C- 1.7 D 及格 D+ 1.3 D 1.0 F 不及格 F 0.0 平均積點之計算法為所修讀科目之總變換積點之總和除以所修學分之 總和(包括不及格之科目在內)。於此計算法中,總變換積點為變換積 點乘以有關科目之學分數。 11.3 學生所修科目須得「D」等或以上成績,方獲得該科目之學分。倘某科目及 格但仍須重修者,則該科目學分在學生畢業所需之學分中只計算一次。 12.0 考試 12.1 學生須參加有關教師指定之科目考試。考試方式得為筆試、實驗或口 試,或此等方式之任何組合。 12.2 課程可規定學生呈繳畢業論文或畢業專題研究。畢業論文/專題研究之 成績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均與本學則第11.2條所定相同。 12.3 考試缺考 (甲)學生如因病或要事不能參加科目考試,須盡早以書面並附證明文件 向教務處處長申請補准缺考。此項申請須於該項考試後之十日內 辦理。因病或因傷缺考者,申請書須附註冊醫生簽署之證明文件。 (乙)學生如獲准於考試缺考,得由有關課程委員會決定另行考核。 (丙)學生未獲准許而於任何考試缺考,該考試成績作「F」等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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