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512 研究生總學則 1.0 規定與規則 1.1 研究生應遵守本大學當局之一切規定與規則。 2.0 入學 2.1 基本入學條件 各課程基本入學條件如下: (甲)申請攻讀哲學博士、教育博士、音樂博士或心理學博士學位課程 者須: (1) 持有認可大學之碩士學位;或 (2) 持有學士學位,其榮譽等級通常須為乙等一級或以上,並 曾於本大學攻讀碩士學位課程最少一年,兼具有從事研究 工作之能力;或 (3) 曾於認可大學攻讀一項博士學位課程最少一年,且經研究 院院務會核准;或 (4) 持有內外全科醫學士或相等之學位,或於特殊情形下,具 有學士學位(只限於醫學院課程)。 (乙)申請攻讀「哲學碩士博士銜接課程」之博士組別者須: (1) 持有認可大學之碩士學位;或 (2) 持有認可大學之碩士學位,而其榮譽等級通常須為乙等或 以上;或 (3) 於認可大學之榮譽學位課程畢業,且本科課程考獲之平均 成績通常須達乙級或以上;或 (4) 於專上學院完成一項課程,並考獲一相等於榮譽學士學位 之專業資格。 (丙)申請攻讀法律博士學位課程者須: (1) 持有認可大學之非法律科學士學位,或於非行使普通法之 地區獲得法律科之學士學位,而其榮譽等級通常須為乙等 或以上;或 (2) 於認可大學之非法律科榮譽學士學位課程畢業,或於非行 使普通法之地區獲得法律科之榮譽學士學位,且本科課程 考獲之平均成績通常達乙級或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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