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517 研究生總學則 5.2 研究生業已領有程度相符之學位者,如經有關學部推薦,研究院院務 會得核准其縮短肄業期,惟須遵照大學規程之規定,碩士課程最短為 十二個月,博士課程則為二十四個月。 5.3 研究生若未能在最長修業期內完成所有之課程要求得被飭令退學。惟 在特殊情況下,研究院院務會得按有關學部之推薦特許研究生超逾最 長修業期。 6.0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6.1 研究生獲取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之前須先完成下列規定: (甲)如有關學部認為必要,須選修中文及英文以外之外語一種; (乙)完成有關學部就該學位課程規定之課業;及 (丙)有關學部規定之考試。 上述規定按照研究生過去曾受之本科生畢業後訓練之年期及有關學科 之性質,須於首次註冊日起,在有關課程或學部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6.2 修讀「哲學碩士博士銜接課程」之候任博士學位候選人須完成下列規定 方可獲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甲)課業規定; (乙)資格考試;及 (丙)論文建議及答辯。 上述規定須由有關學部訂定。學生須於下列期間內完成上列規定: 學位 全日制 兼讀制 哲學博士(具備研究式碩士學位) 二十四個月 三十二個月 哲學博士(未具備研究式碩士學位) 三十六個月 四十八個月 6.3 轉修課程 (甲)註冊修讀博士課程之研究生,倘得到有關學部推薦及研究院院務 會核准,可轉修碩士課程,惟此項轉修須在呈交論文或作品之前 辦理。 (乙)註冊修讀碩士課程期滿一年之研究生,如符合入學條件者,得由 有關學部推薦及經研究院院務會核准轉修博士課程。 (丙)註冊修讀「哲學碩士博士銜接課程」之碩士生及候任博士學位候選 人倘獲得學部推薦,可轉修課程,惟已獲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之 博士生倘轉修碩士課程,則必須獲得有關學部推薦及研究院院務 會核准。 (丁)先註冊修讀碩士課程後轉修同一學科之博士課程之研究生,其修 業期限必須由其開始修讀碩士課程之日起計算。 7.0 修課規定及豁免 7.1 研究生在任何學年內均須依照所攻讀課程之規定,修習指定之科目及/ 或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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