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518 7.2 研究生倘曾修畢程度相同之科目者,得按規定程序獲豁免若干指定之 科目及/或學分。惟除按本學則第5.2條及第14.3條之條款外,研究生之 常規修業期不得縮短。 8.0 選課 8.1 研究生須按規定程序辦理選課手續。 8.2 研究生須按有關課程之修讀辦法選科,並須確保能按時完成所有之課 程要求。 9.0 退選及加選科目 9.1 研究生擬退選或加選科目者,須按照規定程序在學期授課開始後之兩 週內辦妥。 9.2 在特殊情形下,學部主任於審核研究生之請求後,得特准其在學期授 課開始兩週後退選或加選某一科目。 9.3 研究生凡未按上述規定程序而退選某一科目,該科將獲不及格之等 級。 10.0 住校 10.1 住校定義 (甲)研究生按照其攻讀課程之規定修課;如攻讀研究式學位課程者, 尚需同時接受導師定期指導,即被視為住校。 (乙)研究生於任一學年內離港連續不超過三個星期而總缺勤不多於一 個月者,即視作接受定期指導,惟亦須按其課程規定修課。 (丙)研究生不在港時通常不算作接受指導,亦不被視為住校。遇有特 別情況,倘研究生不在港期間仍能定期獲得足夠指導,或研究生 基於學術理由離港,在取得導師同意後,該生可事先向有關學部 主任提交書面申請,將該段期間亦視為住校。 (丁)倘經由研究院院務會及教務會核准之課程已有條文規定,則研究 生即使不在港,仍可視作住校。 10.2 住校規定 (甲)除經核准休假及符合第10.2條(乙)或(丙)項之規定外,所有研究 生在其肄業期內必須住校。 (乙)攻讀修課式課程之研究生於學期間非授課時期毋須住校。 (丙)如經導師及有關學部主任書面批准,兼讀制研究生於任何一學年 內可豁免住校規定最長達六個月。 11.0 請假及休學 11.1 研究生因病需請假逾三週者,須向研究院申請,並附呈大學保健處處 長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件。 11.2 因事請假逾三週者,須事先具函向研究院申明理由,以便呈請研究院 院長批准。 11.3 雖有本學則第11.2及11.3條規定,凡獲研究生助學金之全日制研究式課 程學生,不論請假為期多久,須事先向學系主任及研究院院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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