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519 研究生總學則 11.4 研究生請假休學,每次不得超過一年,而續假亦不得超過一年,其後 不得再續。 11.5 任何研究生未經請假而缺課或違反住校規定連續逾一個月者,作自動 退學論。 11.6 任何研究生若經大學保健處處長認定其健康情況會危及大學之成員 者,須暫行休學。於指定之休學期屆滿後,研究生須先得到大學保健 處處長簽發或加簽之健康良好證明書方可申請復學。 11.7 研究生經缺席後,應向有關教師申請准予補足所缺之必需課業。 12.0 考試 12.1 考試得採取筆試、實習、口試、平時測驗,或數項之組合等方式,在 有關學部所規定之日期舉行。 12.2 研究生因病或要事不能參加某項考試之部分或全部者,須事先書明理 由向研究院申請退考,研究院將諮詢有關學部以決定補救辦法。因病 申請退考之研究生須附呈大學保健處處長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件。研 究生如未事先申請退考又非因病而缺考者,該項考試作不及格論。 13.0 成績 13.1 研究生之學業成績,得按下列各項中任何一項或全部評定:平時作 業、寫作練習、實驗表現、課外實習、研究論文、習作、測驗、考試 及任何其他形式之學術評審。 13.2 評核及紀錄課業成績所使用之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如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 變換積點 (必要時採用) A 特優 A 4.0 A- 優 A- 3.7 B 良 B+ 3.3 B 3.0 B- 2.7 C 及格 C+ 2.3 C 2.0 C- 1.7 D 不及格 D 1.0 F 劣 F 0.0 P 及格 (未經評級) U 不及格 (表現不乎理想) 平均積點之計算法為所修讀科目之總變換積點之總和除以所修學分之 總和(包括不及格之科目在內)。於此計算法中,總變換積點為變換積 點乘以有關科目之學分數。以「P」或「U」作為評分等級之科目於計算平 均積點時則不包括在內。 於計算平均積點時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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