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520 13.3 學生所修科目須得「C-」或以上或「P」之成績,方獲得該科目之學分。 倘某科目及格但仍須重修者,該科目學分則在計算所修學分總和時, 只計算一次。 14.0 成績低劣 14.1 除獲得研究院院務會核准外,研究生遇下列情形得被飭令退學: (甲)所修科目平均成績之變換積點在1.0或以下;或 (乙)所修科目有兩科或以上之成績為不及格等級;或 (丙)未能符合有關學部所定之額外要求。 14.2 任何時候倘導師認為研究生之進度未臻滿意,或不可能達到有關學位 要求之水準,而有關學部主任及研究院院務會亦同意,該生將被飭令 退學,博士課程學生或被建議轉修碩士學位課程。該生亦可被列為試 讀生,並於試讀期內將不獲准擔任獲發獎助學金之教學或其他職務, 直至試讀期完結為止。 14.3 除獲研究院院務會核准者外,因成績低劣而被飭令退學之研究生,不 得在翌年重新申請攻讀從前所攻讀之課程。獲准重修之學生可向研究 院院務會申請豁免曾修畢之科目及/或縮短修業年期。 14.4 研究生所修之必修科有不及格者,須重修該科目,或轉修審定之另一 科目代替之。 14.5 倘論文或作品審查委員會認為研究生所呈交之論文或作品未能及格而 須重新改寫及重新審核,該生須重新改寫其論文或作品,然後再呈交 予論文或作品審查委員會審核直至認為滿意,方獲推薦頒授應得之學 位。改寫之論文或作品必須在正式通知第一次成績之日後十二個月內 及在有關學生所屬課程指定之最長修業期內重交。 14.6 倘論文或作品獲不及格等級而不准予重寫者,該生得被飭令退學。 15.0 學業成績表 15.1 研究生因升學或求職之需要,可申請詳列其所修科目及成績之學業成 績表。 15.2 學業成績表正本一概由本大學直接寄達有關機構或僱主,而不發與研 究生本人及任何私人。該生須先繳交有關費用及郵費。 16.0 紀律處分 16.1 研究生違犯本大學之任何條例或規則,或犯有下列任何情事者,本大 學得予處罰: (甲)對本大學任何人員有誹謗、威脅或毆打等行為; (乙)故意損毀公物; (丙)盜竊、騙取或誤用本大學之任何財物; (丁)抄襲作業或於考試、測驗中作弊; (戊)涉及學位、文憑,或證書考試之違規行為,包括違反教務會所定 之任何考試規則及於考試舉行前非法獲得試題; (己)偽造、竄改或冒用本大學一切文件或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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