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526 特別生學則 (本學則不適用於醫科學生及崇基學院神學院學生。本學則中「學系」字樣, 包括除法律學院外之所有學院(schools)及為由不同學系聯合開設之課程而成 立的有關委員會。) 1.0 規則及條例 特別生應遵守大學所訂之一切規則與條例。 2.0 入學及申請手續 2.1 亞洲課程特別生 亞洲課程招收海外及內地學生來校修讀該學部主辦之課程(最少三學 分)及各學院開辦之課程(醫學院之課程、指定之書院通識教育科目及 其他指定科目除外)。亞洲課程科目專為符合資格、通曉中文或英文之 各國學生而設,使彼等從課程中獲益。申請人目前應為認可大學或書 院之本科生或畢業生。交換生則按照交換協議取錄。 (甲) 特別本科生 特別本科生包括在大學修業至少兩學期之本科生。學生須有平均 積點(4.0點制)不低於3.0點之成績(即平均為乙等或以上)。如申 請者所屬之院校不採用平均積點制,則將按其整體學業成績評 定。特別生在本校修讀審定之課程,概不獲頒發本校學位或文 憑,但獲發給所修讀科目之學業成績單。 (乙) 特別研究生 特別研究生包括: (一)持有認可專上院校學士學位之學生,且須有平均積點(4 . 0 點制)不低於3.0點之成績(即平均為乙等或以上)。如申請者 所屬之院校不採用平均積點制,則將按其整體學業成績評 定;及 (二)在其他大學修讀高級學位課程之學生。 2.2 全日制本科課程特別生 (甲)凡申請以特別生身分入學者,其教育程度須經有關學系及學院院 務會認可。特別生攻讀審定之課程,概不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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