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20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 七 部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之 譯名。 # “《崇基學院法團條例》”乃“Chung Chi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 “《香港聯合書院託管董事局法團條例》”乃“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United College of Hong Kong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 “《新亞書院法團條例》”乃“New Asia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本條例旨在廢除和取代《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廢除《崇基學院法團條例》 # 、 《香港聯合書院託管董事局法團條例》 + 及《新亞書院法團條例》 @ ,並訂定 關於崇基學院、聯合書院及新亞書院的新條文,為逸夫書院、晨興書院 及善衡書院訂定條文,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修訂;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弁言 鑑於── (a)香港中文大學於1963年根據《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 1965年版)設立並成立為法團,為一所聯邦制大學; (b)香港中文大學的原有書院為崇基學院、新亞書院及聯合書院; (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代替) (c) 現認為宜將上述書院根據其各別的章程及有關條例所獲賦予的 某些權力及職能轉歸香港中文大學,而該等書院的主要任務應 為根據香港中文大學的指示,提供學生為本教學; (d)現亦認為宜對香港中文大學的章程作出某些更改; (da)香港中文大學的大學校董會已藉特別決議議決逸夫書院、晨興 書院及善衡書院為香港中文大學的成員書院;(由1986年第59號 第4條增補。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e) 現宣布香港中文大學(其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須繼續── ( i ) 協力於知識的保存、傳播、交流及增長; (ii)提供人文學科、科學學科及其他學科的正規課程,其水準 當與地位最崇高的大學須有及應有的水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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