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209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 七 部 9. 校友評議會的組成人員及職能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校友評議會須由畢業生及規程所訂 明的其他人士組成,而且可就影響或涉及香港中文大學權益的任何事 宜,向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陳述意見。(由2005年第10號第23條修訂) 10. 委員會 (1)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可設立其認為適合的委員會。 (2)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任何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可由並非大學校董 或並非教務會成員的人士(視屬何情況而定)組成。 (3)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可將其任 何權力及職責轉授予任何委員會或任何主管人員,並可就該項轉授施加 條件。 (4)根據本條設立的任何委員會,可就舉行會議訂立其認為適合的 常規,包括有關容許委員會主席投決定票的條文。 11. 教職員的聘任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須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 及條件聘任香港中文大學的教職員。 12. 學院等 (1)大學校董會可設立其認為適合的學院、專業學院及其他機構。 (2)大學校董會可根據教務會的建議,成立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成 立的促進研修及學習的機構。 (3)教務會可設立其不時決定設立的學務委員會。 13. 規程 (1)大學校董會可藉特別決議訂立規程,就以下事宜訂明或訂定條 文,但規程須經監督批准── (a)香港中文大學的行政; (b)關於香港中文大學成員的事宜; (c) 香港中文大學主管人員及教師的聘任、選舉、辭職、退休 及免職; (d)考試; (e) 學位的頒授及其他學術資格的頒授; (f) 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的組成人員、權力及職責; (g)學院及專業學院,關於其成員的事宜及其職能; (h)學務委員會,關於其成員的事宜及其職能; (i) 校友評議會;(由2005年第10號第24條修訂) (j) 關於香港中文大學、大學校董會、教務會、監督、副監 督、校長、副校長、其他主管人員、教師及其他成員行使 任何職能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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