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210 第 七 部 (k)財務程序; (l) 作為參加香港中文大學舉行的考試的一項條件,或為獲頒 授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或獲頒授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資 格,或為修讀香港中文大學延伸課程,或為任何類似的目 的而須向香港中文大學繳付的費用; (m)學生的取錄、福利及紀律;及 (n)概括而言,為本條例的施行。 (2)附表1所載的規程均屬有效,猶如該等規程是根據第(1)款訂立 和批准的一樣。 14. 校令及規例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可不時分別訂 立校令及規例,就香港中文大學的事務作出指示和規管。 15. 學位及其他資格頒授 香港中文大學可── ( a ) 頒授規程所指明的學位; ( b )頒授文憑、證書及規程所指明的其他學術資格; ( c ) 向並非香港中文大學成員的人士提供香港中文大學決定提 供的講座及指導; ( d )按照規程頒授榮譽碩士學位或榮譽博士學位;及 ( e ) 在符合規程的規定下,撤回香港中文大學頒授予任何人的 學位或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資格。 16. 榮譽學位委員會 香港中文大學設有榮譽學位委員會,該委員會根據規程的規定組 成,就頒授榮譽學位的事宜向大學校董會提供意見。 17. 文件的簽立及認證 任何看來是經蓋上香港中文大學印章而簽立,並由監督、副監督、 校長、一名副校長或司庫簽署,以及由秘書長加簽的文書,一經交出, 即須收取為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而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文書 須當作為如此簽立的文書。 18. 地稅 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3號第3條 就政府批予香港中文大學的所有土地而須向政府繳付的地稅,以每 年總額$10為限。(由2000年第53號第3條修訂) 19. (已失時效而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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