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212 第 七 部 附表1 〔第2及13(2)條〕 香港中文大學規程 附註:與《200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2002年第23號)所作的修訂相關的過渡 性條文見於該條例第65條。 規程1 釋義 在本規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院長”(Dean)指學院院長或研究院院長(視屬何情況而定);(1995年第 101號法律公告) “書院”(College)指第3條所規定的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1986年第59 號第4條;2007年第18號第5條) “研究院”(Graduate School)指香港中文大學的研究院;(1995年第101號法 律公告) “條例”(Ordinance)指《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 “單位”(unit)指大學校董會根據條例第12條設立或成立的機構;(2002年 第25號法律公告) “新增書院”(additional College)指除原有書院或逸夫書院外的成員書院; (2007年第18號第5條) “學系”(Department)指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建議而在學院設立的學系, 而“各學系”(Departments)須據此解釋。(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規程2 大會 1. 整所香港中文大學舉行大會的時間、地點及程序,由監督決定。 2. 大會由監督主持;如監督不在,則由以下其中一人主持大會—— (a)副監督; (b)大學校董會主席; (c) 校長; (d)在校長不在時執行校長的職能及職責的副校長。 (2002年第23號第57條) 3. 每學年須最少舉行大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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