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214 第 七 部 規程6 校長 1. 校長由大學校董會在接獲有關委員會的意見後聘任;該委員會由大學 校董會設立,並由大學校董會主席、大學校董會在其成員當中指定 的3名大學校董及教務會在其成員當中指定的3名教務會成員組成。 2. 校長的任期及聘任條款由大學校董會決定。 3. 校長── (a)有權及有責任就任何影響香港中文大學的政策、財政及行政的 事宜,向大學校董會提供意見; (b)就維持香港中文大學的效率及良好秩序以及確保規程、校令及 規例的妥善執行,向大學校董會全面負責; (c) 如已㠥令任何學生暫時停學或將任何學生開除,則須於教務會 舉行下次會議時向教務會報告; (d)有權委任一人在副校長、學院院長、系主任、秘書長、教務 長、圖書館館長或財務長的職位暫時懸空期間,或在擔任任何 上述職位的人暫時不在或暫無能力期間,履行該人的職能和職 責;(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2002年第23號第59條) (e) 有權在緊急情況下委任校外考試委員。 規程7 副校長 副校長的任期為2年,並可再獲委任,每次任期不得超逾2年。 規程8 司庫 司庫由大學校董會委任,任期為3年,並可再獲委任,而每次再獲委 任的任期為3年。 規程9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 (2007年第18號第5條) 1A. 本則規程僅適用於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並僅就該等書院適用。 (2007年第18號第5條) 1. 除首任書院院長外,每一書院的院長均由大學校董會根據下述委員 會的推薦而委任或再度委任,該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校長,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將委任或再度委任院長的書院的校董一名,由有關書院校董會 選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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