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21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 七 部 (c) 由該書院的院務委員會根據規程16第6(b)段為此目的而選出的 該書院院務委員6名。 2. 每一書院的首任院長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的推薦而委任,任期由 大學校董會決定,校長在作出該項推薦時須諮詢有關書院的書院校 董會主席。 3. 除首任書院院長外,書院院長的任期為4年,並有資格再獲委任,但 以2次為限,每次任期為3年。 4. 書院院長負責有關書院及編配予該書院的學生的福利事宜,並須就 該書院的運作及事務與校長緊密合作。 5. 書院院長為有關書院的院務委員會主席。 6. 書院院長須為學者,但在其獲委任為院長時無須為香港中文大學的 教務人員。 規程10 秘書長及其他主管人員 1. 秘書長── (a)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推薦而聘任; (b)為香港中文大學法團印章的保管人; (c) 與教務長為香港中文大學紀錄的共同保管人; (d)為大學校董會秘書; (e) 須履行條例及規程所指明的職責以及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其他 職責。 2. 教務長── (a)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推薦而聘任; (b)須備存登記冊,按規程3所指明的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各別的資格 登記香港中文大學的全體成員; (c) 與大學校董會秘書為香港中文大學紀錄的共同保管人; (d)為教務會秘書; (e) 須履行條例及規程所指明的職責以及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所決 定的其他職責; (f) 可由代理代其行使其作為各學院院務會秘書的職能。 3. 圖書館館長── (a)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推薦而聘任; (b)負責管理香港中文大學的圖書館服務; (c) 須履行大學校董會於諮詢教務會後所決定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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