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219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 七 部 (l) 按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條款及條件,為香港中文大學作出 大學校董會認為需要的其他委任或聘任; (m)根據教務會的推薦,為每一學系委任一名系主任以及為每 個不隸屬某一學系的學科委任一名學科主任;(1994年第 452號法律公告) (n)根據教務會的推薦,委任校外考試委員; (o)為印刷和出版香港中文大學發行的作品提供條件;及 (p)審議教務會的報告,如大學校董會認為適宜就該報告採取 行動,則採取有關行動。 9. 大學校董會每學年須最少舉行會議3次,並須於大學校董會主席、校 長或任何5名大學校董提出書面要求時,舉行額外會議。 9A. 大學校董會可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其任何事務。除非校長或有5名 大學校董,以書面要求大學校董會主席將正如此處理的事務的某個 別項目提交大學校董會下次會議,否則由過半數大學校董以書面通 過的書面決議的有效性及效力,均猶如該決議是在大學校董會會議 上通過的一樣。(1998年第256號法律公告) 10. 秘書長須就大學校董會會議的舉行,向每名有權接收該會議通知的 人士發出7天書面通知,並將該會議的議程一併送交;如主席或任何 2名與會的校董反對,則不得處理任何不在議程內的事務。 11. 大學校董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並可在大學校董會任 何會議上藉過半數票而修訂或撤銷該等常規,但秘書長須已就有關 修訂或撤銷的建議,向大學校董發出不少於7天的書面通知。 12. 大學校董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12人。 規程11A 新增書院的章程 1. 每一新增書院須有各自的章程,而該章程須經大學校董會批准。 2. 每一新增書院的名稱、結構及組織須由大學校董會決定。(2007年第 18號第5條) 規程12 財務程序 1. 財政年度由大學校董會訂定。 2. 大學校董會設有一個名為財務委員會的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下列人 士組成── (a)司庫,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校長或其代表; (c)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及(2007年第18號第5條) (d)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其他人士3名,其中包括並非大學校董的人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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