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223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 七 部 (m)就任何學術事宜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n)討論任何與香港中文大學有關的事宜,並將其意見向大學校董 會報告; (o)就大學校董會提交教務會處理的事宜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p)審議香港中文大學的開支預算,並就該等預算向大學校董會報 告; (q)制訂、修改或調整有關各學院組織的方案,並將有關科目分別 編配予該等學院;並就是否宜於在某時間設立其他學院或是否 宜於將某學院取消、合併或分拆,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r) (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廢除) (s) 監管圖書館及實驗室; (t) 以學業理由要求任何本科生或學生停止在香港中文大學進修; (u)決定── (i) 學年的長度,為期不得超逾連續12個月;及 (ii)作為學年部分的各個學期; (v) 行使大學校董會授權或規定的其他權力,以及執行大學校董會 授權或規定的其他職責。 5. 教務會每學年須最少舉行會議3 次,並須按主席的指示或於任何1 0 名教務會成員提出書面要求時,隨時舉行額外會議。(1988年第251 號法律公告) 5A. (a)教務會可決定── (i) 是否容許教務會的學生成員及教務會所設立的委員會及其 他團體的學生成員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及 (ii)(如他們被容許參與)他們參與的方式。(2006年第5號法律 公告) (aa)被容許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的該等學生成員,可在 教務會決定的條件規限下,取用和閱讀與該等事項有關的文 件。(2006年第5號法律公告) (b)保留事項即以下各項── (i) 影響香港中文大學教職員中個別教師及成員的聘任、晉升 及其他事務的事宜; (ii)影響個別學生的取錄及學業評核的事宜; (iii)開支預算及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有關的事宜。 對於某項事宜是否屬上述各保留事項之一,如有疑問,可由教 務會主席或教務會所設立的委員會的主席或教務會所設立的其 他團體的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決定,而其決定為最終決 定。(1988年第251號法律公告) 6. 教務長須就教務會會議的舉行向每名有權接收該會議通知的人士發 出7天書面通知,並將該會議的議程一併送交;如主席或任何4名與 會的成員反對,則不得處理任何不在議程內的事務。(1988年第251 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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