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224 第 七 部 7. 教務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並可在教務會任何會議上 藉過半數票而修訂或撤銷該等常規,但教務長須已就有關修訂或撤 銷的建議,向教務會成員發出不少於7天的書面通知。 8. 教務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24人。(1988年第251號法律公告) 規程15 學院及研究院 1. 校長為每一學院的成員。(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2. 每名由教務會編配予一個或多於一個學院的教師,於在任期間亦為 該學院或該等學院的成員。(2002年第25號法律公告) 3. (1)除第(2)節另有規定外,每一學院的院長須由大學校董會委任, 而—— (a)該項委任須根據校長在收納由按照大學校董會不時通過的 規例選出或指定的成員所組成的有關遴選委員會的意見後 作出的推薦而作出; (b)該項委任的任期為5 年或由大學校董會決定的一段較短時 間; (c) 該項委任須按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條款及條件作出;及 (d)在不抵觸(a)、(b)及(c)分節的條文下,該項委任須按照大 學校董會不時通過的規例作出。 (2)新設立的學院的首任院長須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作出的推薦 而委任,首任院長的任期為5年或由大學校董會決定的一段較短 時間,該項委任須按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條款及條件作出。 (3)每一學院的院長如獲校長推薦,均有資格再獲大學校董會委 任,而每次再獲委任的任期為5年或由大學校董會決定的一段較 短時間,但每名院長的任期(院長根據被《2007年香港中文大學 規程(修訂)(第2號)規程》(2007年第109號法律公告)(“《修訂規 程》”)廢除的第3及4段被選出而擔任院長的任期,不計算在內) 的總長度不得超逾10年。(2007年第109號法律公告) 4. 根據被《修訂規程》廢除的第3或4段選出並在緊接《修訂規程》生效前 仍擔任學院院長的學院院長須繼續留任,直至他現行的任期屆滿, 或直至他在現行任期屆滿之前離任。(2007年第109號法律公告) 5. 每一學院每年須最少舉行會議一次,並有權討論任何與該學院有關 的事宜以及就該等事宜向教務會表達其意見。 6. 每一學院須設立一個學院院務會,學院院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校長; (b)-(c) (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廢除) (d)院長,為該會的主席; (e) 學院內每一學系的系主任;(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f) 學院內其他講座教授、教授及學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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