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22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 七 部 (g)就各原有書院及逸夫書院而言,每一院務委員會的代表1名,該 人須為學院的成員;(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18號 第5條) (h)學院內高級講師所選出的高級講師2名; (i) 學院內講師及副講師所選出的講師或副講師4名。 6A. (1)學院院務會可酌情提名一名其認為適合的學院學生出任學生成 員,任期由學院院務會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 (2)教務會可決定—— (a)是否容許學院院務會的學生成員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 的部分;及 (b)(如他們獲容許參與)他們參與的方式。 (3)該等獲容許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的學生成員,可在 教務會決定的條件的規限下,取用和閱讀與該等事項有關的文 件。 (4)就本則規程而言,保留事項即以下各項—— (a)影響香港中文大學教職員中個別教師及成員的聘任、晉升 及其他事務的事宜; ( b )影響個別學生的取錄及學業評核的事宜; ( c ) 開支預算及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有關的事宜。 如對某項事宜是否屬保留事項有疑問,可由學院院務會主席決 定,而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5)教務會可—— (a)將該會在第(2)及(3)節下的權力轉授予學院院務會;及 (b)施加規限行使被轉授的權力的條件。 (6)學院院務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2007年第38號法 律公告) 7. 學院院務會須統籌學院內各學系的活動,並具有審議和處理各學系 就以下事項所提建議的職能──(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a)學位課程的內容;及 (b)修課範圍的細節。 8. 研究院院長須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的推薦而委任,任期由大學校 董會決定。 9. 研究院院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研究院院長,為該會的主席; (b)各學院院長; (c) 研究院各學部的主任; (d)圖書館館長; (e) 研究院宿舍主任。
Made with FlippingBook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