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227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 七 部 規程17 學系 1. 每一學系由校長及所有編配予該學系的教師組成。 2. 每一學系的系主任須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的推薦而委任,任期 由大學校董會決定。 3. (1)每一學系須設立一個系務會,系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校長; (aa)有關學系所屬學院的院長;(1995年第101號法律公告) (b)有關學系的系主任,為系務會的主席;及 (c) 所有編配予有關學系的教師。 (2)對教導修讀某學系範圍內的課程的學生有重大貢獻但並非編配 予該學系的教師,經該學系系務會提名及教務會批准後,即成 為該系務會成員。(2002年第25號法律公告) (3)學系系務會可酌情提名其認為適合的學生出任學生成員,任期 由系務會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決定。(1996年第478號法律 公告;2006年第5號法律公告)) (4)教務會可決定── (a)是否容許系務會的學生成員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 分;及 (b)(如他們被容許參與)他們參與的方式。(2006年第5號法律 公告) (5)被容許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的該等學生成員,可在 教務會決定的條件規限下,取用和閱讀與該等事項有關的文 件。(2006年第5號法律公告) (6)就本則規程而言,保留事項即以下各項── (a)影響香港中文大學教職員中個別教師及成員的聘任、晉升 及其他事務的事宜; (b)影響個別學生的取錄及學業評核的事宜; (c) 開支預算及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有關的事宜。(2006年 第5號法律公告) 如對某項事宜是否屬保留事項有疑問,可由系務會主席決定, 而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7)教務會可── (a)將該會在第(4)及(5)節下的權力轉授予學系系務會;及 (b)施加規限行使被轉授的權力的條件。(2006年第5號法律公 告) 3A. 學系系務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2006年第5號法律公 告) 4. 學系系務會的職責是就學系範圍內的課程、校內和校外考試委員的 委任及教務會要求系務會提供意見的其他事宜,向教務會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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