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228 第 七 部 5. 學系須執行大學校董會不時根據教務會的建議所決定的其他職能及 職責。(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 規程18 校友評議會 (2005年第10號第27條) 1. 香港中文大學設有校友評議會,由所有名列校友評議會名冊的人士 組成。 2. 香港中文大學的所有畢業生均有權名列校友評議會名冊︰ 但獲頒授榮譽學位的人士不得僅憑此而成為校友評議會成員,惟他 們可獲校友評議會選舉出任校友評議會成員。 3. 任何在香港中文大學成立那學年取得由專上學院統一文憑委員會發 出的文憑的人士,均有權名列校友評議會名冊。 3A. 任何人如在香港中文大學成立日期前已獲取錄為某原有書院的註冊 學生,並已在該原有書院修讀一項為期不少於4年的課程,以及在圓 滿地符合就該項課程所訂明的一切規定後,取得由該原有書院或由 專上學院統一文憑委員會發出的文憑,則可向香港中文大學教務長 登記,以將其姓名載入校友評議會名冊。(1993年第167號法律公告) 3B. 任何人如在獲取錄為某學院或專業學院的註冊研究生後,修讀一項為 期不少於1學年的認可課程,並在圓滿地符合就該項課程所訂明的一 切規定後,獲教務會頒授研究院文憑,則可向香港中文大學教務長登 記,以將其姓名載入校友評議會名冊。(1993年第167號法律公告) 4. 校友評議會須從其成員當中選出一名主席,並可選出一名副主席, 他們各別的任期由校友評議會決定。成員如非通常在香港居住,則 沒有資格被選舉出任主席或副主席。退任的主席或副主席有資格再 被選舉。 5. 如主席或副主席的職位出現臨時空缺,校友評議會須選出其一名成 員填補該空缺,而如此選出的人,任期以其前任人餘下的任期為 限。 6. (由1994年第243號法律公告廢除) 7. (1)除第(2)節另有規定外,校友評議會須由大學校董會指定的某個 日期起,選出其成員出任大學校董,人數由大學校董會不時決 定,但不得超逾3名。 (2)任何校友評議會成員如憑藉規程3而出任或成為香港中文大學成 員,除非該校友評議會成員只憑藉該則規程(m)分節而出任香 港中文大學成員,而並非同時憑藉該則規程的任何其他分節而 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則沒有資格根據第(1)節被選舉出任或 繼續出任大學校董,但即使有上述規定,根據第(1)節選出的校 友評議會成員,儘管同時憑藉規程3(f)及(m)分節而出任香港中 文大學成員,只要該校友評議會成員仍然只憑藉規程11第1(n) 段而出任大學校董,而並非同時憑藉該則規程其他各段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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