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229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 七 部 條文而出任大學校董,則該校友評議會成員得繼續出任大學校 董並有資格再被選舉。(1996年第327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481 號法律公告) 8. 在大學校董會決定的某個日期後,校友評議會每一公曆年須最少舉 行會議一次,而舉行會議的通知須於會議日期4個星期前發出。任何 成員欲於會議上提出審議任何事務,須遞交一份書面陳述,該書面 陳述須於會議日期前最少2個星期送抵校友評議會秘書,並以動議形 式列明擬提交審議的議題或各項議題。(1994年第548號法律公告) 9. 校友評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大學校董會於校友評議會作出報告 後所訂明者。 10. 校友評議會的章程、職能、特權及其他與校友評議會有關的事宜, 須經大學校董會批准。(2005年第10號第27條) 規程19 教務人員 香港中文大學的教務人員由下列人士組成── (a)校長; (b)副校長; (c)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2007年第18號第5條) (d)教師; (e) 圖書館館長;及 (f) 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的推薦而訂明的其他人士。 規程20 教務人員及高級行政人員的聘任 1. 大學設有敘聘諮詢委員會,敘聘諮詢委員會就教務人員及高級行政 人員的聘任向大學校董會作出推薦。就教務人員的聘任而作出的推 薦,須經教務會傳達。 2. 為每次聘任講座教授、教授及高級講師而設立的敘聘諮詢委員會, 由下列人士組成── (a)校長或其委任的代理,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b)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大學校董1名,而該校董並非受聘者將被編 入的書院的成員; (c) 教務會所委任的教務會成員2名,而該等教務會成員並非受聘者 將被編入的書院的成員; (d)(如受聘者將被編入的書院是任何原有書院或是逸夫書院)有關 書院的院長;(2007年第18號第5條) (e) 作出有關聘任的學系的系主任或單位的主管,但如敘聘諮詢委 員會所處理的職位高於該系主任或主管本身的職位,則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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