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233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 七 部 規程25 學生及特別生 1. 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准修讀香港中文大學學士學位的認 可課程── (a)經香港中文大學取錄入學; (b)經註冊為香港中文大學的錄取生;及 (c) 已符合規例所訂明的該課程取錄學生的其他條件。 2. 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准修讀設有香港中文大學證書、文 憑或高級學位的認可深造課程或從事設有香港中文大學證書、文憑 或高級學位的認可研究── (a)經香港中文大學取錄入學; (b)經註冊為香港中文大學的研究生;及 (c) 已符合規例所訂明的該課程取錄學生的其他條件。 3. 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准修讀不設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或文 憑的認可課程或從事不設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或文憑的認可研究── (a)經註冊為香港中文大學的特別生;及 (b)已符合規例所訂明的該課程取錄學生的其他條件。 4. 每名學生均須接受香港中文大學的紀律管制。 5. 香港中文大學可要求任何學生繳付大學校董會所不時釐定的費用, 亦可收取該等費用。 6. 教務會須不時訂定申請人被香港中文大學錄取所須符合的規定。 7. 香港中文大學可設有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其章程須經大學校董會 批准。 8. 每一書院可設有學生會,其章程須經大學校董會根據有關書院的院 務委員會的建議予以批准。 規程26 學位及其他資格頒授 1. (1)香港中文大學可向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頒授第2(1)段訂明名稱 的任何學位─(1981年第31號法律公告;1989年第121號法律 公告;2006年第6號法律公告) (a)已修讀一項認可課程; (b)已通過適當的考試或各項適當的考試;及 (c) 已在所有其他方面符合就頒授學位而訂明的規定。 (2)香港中文大學可向任何對於促進任何學科的發展有卓越貢獻的 人士頒授第2(2)段訂明名稱的學位,或向在其他方面值得香港 中文大學向其頒授該等學位的人士頒授學位。(1981年第31號法 律公告;1989年第12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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